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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認定辦法》連科規〔2016〕3号

時間:2016年12月20日 10:45    來源:    作者:    閱讀:

索 引 号: 14252487/2016-00041 /info/1163/ 信息分類: 部門文件/科技、教育/通知
發布機構: 連雲港市科學技術局 發文日期: 2016-09-05
文 号: 連科規〔2016〕3号 主題詞:
内容概述:
關于印發《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認定辦法》的通知

連科規〔2016〕3号

關于印發《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科技局、徐圩新區經發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企業培強培優、上市企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的決策部署,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充分發揮高新技術産品在經濟結構調整和産業結構優化方面的引導作用,根據《連雲港市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行動計劃(2016—2020年)》(連委辦發[2016]54号)和《江蘇省高新技術産品認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蘇科高[2013]67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連雲港市科學技術局

                                2016年9月5日

  連雲港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2016年9月5日印發

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企業培強培優、上市企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的決策部署,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充分發揮高新技術産品在經濟結構調整和産業結構優化方面的引導作用,認真做好江蘇省高新技術産品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工作,根據《連雲港市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行動計劃(2016—2020年)》(連委辦發[2016]54号)和《江蘇省高新技術産品認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蘇科高[2013]67号)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産品是指在一定時間内,運用新發現、新發明、新創造的科學技術手段生産出來的具有高技術含量的産品。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市範圍内各種所有制企業的高新技術産品的認定。市科技局負責高新技術産品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産品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或《江蘇省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産品參考目錄》等範疇;

  2.申報産品必須是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産的全新型産品,或市内首次生産的換代型産品,或為省内、國内首次生産的改進型産品;

  3.企業擁有與申報産品相關的知識産權,且無産權糾紛;

  4.申報産品利稅率應高于15%。

  第五條 申報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認定所需材料:

  1.《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認定申請表》;

  2.産品技術及産業化分析報告;

  3.必備的附加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産品,申報時必須提交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批準證明。

  (3)産品采标證明或采用的标準文本複印件;

  (4)可說明申報産品知識産權歸屬和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

  (5)上年度企業财務報表;

  (6)由市以上(含)有資質的檢驗或檢測機構出具的産品質量、性能檢測(驗)報告;

  (7)由市級以上(含)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

  (8)用戶使用意見(報告);

  (9)涉及環保的項目,需提交環保達标證明。

  4.其他輔助附加材料。

  材料時效性:檢測(驗)報告原則要求在2年之内;查新報告、用戶意見原則要求在1年之内。

  第六條 申報和認定程序:

  凡申報“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的企業,可在産品鑒定或批量投産後,填寫《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認定申請表》并附所需材料,向所在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必要時可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考查,簽署推薦意見後,上報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經評審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不予認定,并将相關意見向企業反饋;對經評審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拟認定的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行文認定,并頒發“連雲港市高新技術産品認定證書”。

  第七條 對于獲得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産品,列入我市高新技術産品庫,優先推薦申報省級高新技術産品。産品生産企業同時列入我市“十百千”科技型企業培育庫,作為高新技術企業重點培育對象。

  第八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高新技術産品認定者,市科技局将撤消認定,對申報企業予以通報批評,納入市科技信用征信體系。其生産單位在三年内不得再向市科技局申請認定各級高新技術産品。

  第九條 經認定的市高新技術産品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文件下達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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