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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市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連政辦發〔2017〕58号)

時間:2017年04月18日 10:28    來源:    作者:    閱讀: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7-00263     /info/1163/ 信息分類: 政府辦公室文件/綜合政務 其他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通知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17-04-10    
文 号: 連政辦發〔2017〕58号     主題詞:
内容概述: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聚焦富民持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幹意見》(蘇發〔2016〕49号),大力推進創業富民,促進更高質量就業,打好“聚焦富民”主攻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    
連政辦發〔2017〕58号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雲港市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雲港市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7日

 

連雲港市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聚焦富民持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幹意見》(蘇發〔2016〕49号),大力推進創業富民,促進更高質量就業,打好“聚焦富民”主攻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條  創業者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自主選擇經營範圍登記,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中未列入的新興行業、新型業态,非禁即可,予以核定。

  第二條  對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登記,除法定及上級指定的外,實行同城通辦,由創業者自主選擇登記管理機關就近辦理。新設企業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辦結。

  第三條  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研、養老服務、房屋租賃、工業旅遊、衆創空間、現代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态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後需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四條  市本級和各縣(區)創業擔保基金總額分别達到3000萬元和1000萬元,撬動創業擔保貸款規模達到2.5億元。

  第五條  将創業擔保貸款對象範圍擴大到創辦個體工商戶(含網絡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城鄉勞動者,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企業貸款最高額度為3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3年。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财政部門給予個人貸款10萬元以内的部分據實貼息;給予企業貸款200萬元以内的部分50%貼息。

  第六條  擴大返鄉農民創業擔保貸款抵押物範圍,允許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财産權作為抵押物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第七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10萬元以下、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被選樹為市級以上創業典型、獲評市級以上優秀創業項目以及省級以上創業示範基地推薦等信用良好的創業者,經綜合評估後,可取消反擔保。

  第八條  對市區領取營業執照3年以内,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符合條件的初次創業人員,按照不超過2000元的标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第九條  對市區領取營業執照3年以内,吸納畢業2年内未實現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或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且正常經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初次創業人員,按照實際帶動就業人數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第十條  每年遴選認定一批市級創業示範基地,按每家不超過10萬元或不超過建設總額5%的标準,給予适當補貼。

  第十一條  對市級以上創業示範基地,按在基地(園區)内注冊登記,3年内經孵化成功後搬離并在外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初創企業戶數,給予基地(園區)每戶5000元的創業孵化補貼。

  第十二條  市區範圍内,對進駐市級以上創業示範基地初次創業人員,按照不超過1000元/人·月的标準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房租(攤位)租金和水電費補貼。

  第十三條  每年遴選扶持20個市場前景好和就業拉動力強的市級優秀創業項目,按照每個項目5—10萬元的标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年向省推薦30個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争取省級資助。

  第十四條 對正常經營1年以上正常納稅、帶動就業5人以上的初創小企業,給予企業主最長不超過3年的企業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補貼。對創業培訓結業學員,創辦企業并持續經營1年以上,給予企業主最長不超過3年的企業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補貼。對吸納分流職工的企業,由就業專項資金按規定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企業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五條  對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起3年内的創業者,企業注銷後登記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不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以上的,按照納稅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标準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補貼,用于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六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城鎮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申領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在職創業、離崗創業,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薪酬激勵等配套政策,落實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移和創業股權激勵政策,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活力。

  第十八條 在連大中專院校創建創業學院,建立創業教育課程資源共享平台,推行在線開放課程和跨校學習的認證、學分認定制度。

  第十九條  對具有創業意願和培訓願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含畢業前2年的在校大學生),參加人社、财政部門認定的培訓項目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條  深化政府購買創業培訓服務,對專業機構、社會力量開發的專項創業培訓項目,經評估認定,可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和培訓補貼範圍。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各類院校、社會培訓機構開展訂單、定向、定崗培訓,重點面向低收入農村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登記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退役軍人、殘疾人等群體,全面實施免費職業培訓。擴大政府購買技能人才培訓成果範圍,對培訓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根據不同職業(工種)的培訓成本,分别按照不超過500元/人、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标準給予培訓補貼。

  第二十二條  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内容的企業新型學徒制,對開展新型學徒制培養的企業,根據不同職業(工種)的培訓成本,按規定給予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培訓補貼。

  第二十三條  引導社會資源設立創業服務公司等創業服務機構,對集聚作用明顯、稅收業績顯著,并辦理社保、依法納稅的創業服務機構,按其托管服務的企業數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二十四條  支持骨幹民營企業依托技術、産業、規模優勢興辦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衆創空間。重點支持龍頭骨幹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聚焦明确的細分産業領域,牽頭建設專業化衆創空間。對市級認定的衆創空間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國家級認定的衆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分别補足到5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推進返鄉農民工創業園建設,對達到市級示範标準的,享受同等創業示範基地運營補貼和創業孵化補貼政策,并推薦參加省級評選。實施返鄉農民工創業培訓行動,組織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意願、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民工參加創業培訓。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台建設,完善街道(鄉鎮)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功能,增設創業綜合服務窗口,高标準建設創業型街道(鄉鎮)、社區(村)、園區,為城鄉勞動者免費提供普惠性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依托12345政務服務熱線,設立創業富民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咨詢投訴,對反映的問題做到事事有回應、件件有答複,反饋時限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通過各類創業創新大賽、技能狀元大賽以及行業技能競賽等活動,每年評選“創業明星”、“最美創業者”和“港城名匠”,分别給予一定的獎勵。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限為2017-2020年。各縣(區)可參照制定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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