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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

時間:2017年07月21日 08:29    來源:    作者:    閱讀:

國發〔2017〕3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創新是社會進步的靈魂,創業是推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創新和創業相連一體、共生共存。近年來,大衆創業、萬衆創新蓬勃興起,催生了數量衆多的市場新生力量,促進了觀念更新、制度創新和生産經營管理方式的深刻變革,有效提高了創新效率、縮短了創新路徑,已成為穩定和擴大就業的重要支撐、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正在成為中國經濟行穩緻遠的活力之源。為進一步系統性優化創新創業生态環境,強化政策供給,突破發展瓶頸,充分釋放全社會創新創業潛能,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深入發展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

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新舊動能接續轉換,着力振興實體經濟,必須堅持“融合、協同、共享”,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深入發展。要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的生态環境,着力推動“放管服”改革,構建包容創新的審慎監管機制,有效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拓展創新創業的覆蓋廣度,着力推動創新創業群體更加多元,發揮大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領軍作用,有效促進各類市場主體融通發展;進一步提升創新創業的科技内涵,着力激發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創造潛能,強化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的有機銜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有效促進創新型創業蓬勃發展;進一步增強創新創業的發展實效,着力推進創新創業與實體經濟發展深度融合,結合“互聯網+”、“中國制造2025”和軍民融合發展等重大舉措,有效促進新技術、新業态、新模式加快發展和産業結構優化升級。

——創新為本、高端引領。以科技創新為基礎支撐,實現創新帶動創業、創業促進創新的良性循環。堅持質量效率并重,引導創新創業多元化、特色化、專業化發展,推動産業邁向中高端。堅持創新創業與實體經濟相結合,實現一二三産業相互滲透,推動軍民融合深入發展,創造新供給、釋放新需求,增強産業活力和核心競争力。

——改革先行、精準施策。以深化改革為核心動力,主動适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态,面向新趨勢、新特征、新需求,主動作為,針對重點領域、典型區域、關鍵群體的特點精準發力,出實招、下實功、見實效。着力破除制約創新創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生産、管理、分配和創新模式的深刻變革,繼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積極探索包容審慎監管,為新動能的成長打開更大空間。

——人才優先、主體聯動。以人才支撐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進、激勵、發展和評價機制,激發人才創造潛能,鼓勵科技人員、中高等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才、農民工、退役士兵等有夢想、有意願、有能力的群體更多投身創新創業。加強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創客等主體協同,促進大中小微企業優勢互補,推動城鎮與農村創新創業同步發展,形成創新創業多元主體合力彙聚、活力迸發的良性格局。

——市場主導、資源聚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業、社會等多方資源,建設衆創、衆包、衆扶、衆籌支撐平台,健全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推動政策、技術、資本等各類要素向創新創業集聚,充分發揮社會資本作用,以市場化機制促進多元化供給與多樣化需求更好對接,實現優化配置。

——價值創造、共享發展。以價值創造為本質内涵,大力弘揚創新文化,厚植創業沃土,營造敢為人先、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推動創新創業成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踐行共享發展理念,實現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使創新創業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重點突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制度障礙,保護知識産權,活躍技術交易,提升創業服務能力,優化激勵機制,共享創新資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

(一)建立完善知識産權運用和快速協同保護體系,擴大知識産權快速授權、确權、維權覆蓋面,加快推進快速保護由單一産業領域向多領域擴展。搭建集專利快速審查、快速确權、快速維權等于一體,審查确權、行政執法、維權援助、仲裁調解、司法銜接相聯動的知識産權保護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機制。發揮國家知識産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樞紐作用,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産權運營服務體系。(國家知識産權局牽頭負責)

(二)推動科技成果、專利等無形資産價值市場化,促進知識産權、基金、證券、保險等新型服務模式創新發展,依法發揮資産評估的功能作用,簡化資産評估備案程序,實現協議定價和挂牌、拍賣定價。促進科技成果、專利在企業的推廣應用。(國家知識産權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探索在戰略性新興産業相關領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時轉化制度。财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轉化。(科技部、财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引導衆創空間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升級,支持龍頭骨幹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圍繞優勢細分領域建設平台型衆創空間。探索将創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納入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服務體系,并享受相應扶持政策。(科技部牽頭負責)

(五)推動科研院所落實國家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強化激勵導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轉化效率。堅持試點先行,進一步擴大科研院所自主權,激發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探索儀器設備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機制,對于财政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探索引入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社會化服務等多種方式。(科技部牽頭負責)

(七)實施科研院所創新創業共享行動,鼓勵科研院所發揮自身優勢,進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進一步開放現有科研設施和資源,推動科技成果在全社會範圍實現共享和轉化。(國家發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展企業融資渠道

不斷完善金融财稅政策,創新金融産品,擴大信貸支持,發展創業投資,優化投入方式,推動破解創新創業企業融資難題。

(八)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賦予大型銀行縣支行信貸業務權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銀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基層區域增設小微支行、社區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支持商業銀行改造小微企業信貸流程和信用評價模型,提高審批效率。(銀監會牽頭負責)

(九)完善債權、股權等融資服務機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覆蓋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資服務。穩妥推進投貸聯動試點工作。推廣專利權質押等知識産權融資模式,鼓勵保險公司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産權融資提供保證保險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風險補償或保費補貼。持續優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機制,穩步擴大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規模。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債提供擔保。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銀擔、政銀保等不同類型的風險補償機制。(銀監會、人民銀行、保監會、财政部、科技部、國家知識産權局、證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改革财政資金、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投入、管理與退出标準和規則,建立完善與其特點相适應的績效評價體系。依法依規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财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适時推廣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推動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第三方征信機構完善信用記錄,實現創業投資領域信用記錄全覆蓋。(财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推動國家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一批創業投資子基金。引導和規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完善對引導基金的運行監管機制、财政資金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基金管理機構的信用信息評價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健全完善創新券、創業券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在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探索建立創新券、創業券跨區域互通互認機制。(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

深入實施“互聯網+”、“中國制造2025”、軍民融合發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舉措,着力加強創新創業平台建設,培育新興業态,發展分享經濟,以新技術、新業态、新模式改造傳統産業,增強核心競争力,實現新興産業與傳統産業協同發展。

(十四)加強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改革和創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經費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勵科研人員與創業者開展合作和互動交流,建立集群思、彙衆智、解難題的衆創空間。面向企業和社會創新的難點,凝練和解決科學問題,舉辦各種形式的創新挑戰賽,通過衆包共議方式,提高創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在戰略性領域布局建設若幹産業創新中心,整合利用現有創新資源形成充滿活力的創新網絡。依托企業、聯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設符合發展需求的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關鍵共性重大技術研究和産業化應用示範。推動建立一批軍民結合、産學研一體的科技協同創新平台。(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實施企業創新創業協同行動。支持大型企業開放供應鍊資源和市場渠道,推動開展内部創新創業,帶動産業鍊上下遊發展,促進大中小微企業融通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鼓勵大型企業全面推進“雙創”工作,建設“雙創”服務平台與網絡,開展各類“雙創”活動,推廣各類大型企業“雙創”典型經驗,促進跨界融合和成果轉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促進分享經濟發展,合理引導預期,創新監管模式,推動構建适應分享經濟發展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和社會多方協同治理機制,完善新就業形态、消費者權益、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建設、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研究完善适應分享經濟特點的稅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業履職盡責與依法獲得責任豁免的聯動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中央網信辦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發布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戰略綱要,強化系統性設計,打破制約數字生産力發展的制度障礙,推進市場化的生産資料分享,提升市場配置資源效率,加速數字化轉型,引領和适應數字經濟發展。發起“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數字經濟交流與合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進一步完善新産業新業态新模式統計分類,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研究制定“雙創”發展統計指标體系,科學、準确、及時反映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的新進展。(國家統計局牽頭負責)

(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業互聯網安全技術标準,建設工業互聯網網絡安全監測平台和中小企業網絡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強化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支撐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負責)

(二十二)積極落實支持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勵盤活利用現有用地,引導新産業集聚發展,完善新産業用地監管制度。(國土資源部牽頭負責)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進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示範應用的意見,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研發、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險等支持政策,明确相關招标采購要求,建立示範應用激勵和保障機制,營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場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二十四)充分利用産業投資基金支持先進制造業發展。實施新一輪技術改造升級重大工程,支持關鍵領域和瓶頸環節技術改造。(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人才流動激勵機制

充分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改革分配機制,引進國際高層次人才,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健全保障體系,加快形成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創新創業人才隊伍。

(二十五)制定人才簽證實施細則,明确外國人申請和取得人才簽證的标準條件和辦理程序;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簡化外國高層次人才辦理工作許可證和居留證件的程序。開展外國高層次人才服務“一卡通”試點,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學和醫療保健服務通道。進一步完善外國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轉換機制,實現工作許可、簽證和居留有機銜接。(國家外專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允許外國留學生憑高校畢業證書、創業計劃申請加注“創業”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外國人依法申請注冊成為企業的,可憑創辦企業注冊證明等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專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七)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吸引更多高素質留學人才回國創新創業。繼續推進兩岸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推動内地與港澳地區開展創新創業交流合作。深入開展“萬僑創新行動”,支持建設華僑華人創新創業基地,探索建立華僑華人創新創業綜合服務體系,為華僑華人高層次專業人才和企業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件提供便利。推動來内地創業的港澳同胞、回國(來華)創業的華僑華人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的社會公共服務。繼續推進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台辦、國務院僑辦、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績效考核辦法,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員和招聘急需緊缺人才,可簡化招錄程序,沒有崗位空缺的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并按相關規定辦理人事關系,确定崗位薪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實施社團創新創業融合行動,搭建創新創業資源對接平台,推介一批創新創業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動創新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進一步引導和推動各類科技人員投身創新創業大潮。(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加快将現有支持“雙創”相關财政政策措施向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拓展,将符合條件的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項目納入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範圍。探索實施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及農業設施、農機具抵押貸款試點。允許返鄉下鄉人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創新創業。返鄉農民工可在創業地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将返鄉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按規定将其子女納入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協調推動機制,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綠色通道”,為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提供便利服務。(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各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靈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變人才的戶籍、人事關系等方式,以用為本,發揮實效,解決關鍵領域高素質人才稀缺等問題。(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六、創新政府管理方式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營商環境,放寬市場準入,推進試點示範,加強文化建設,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社會良性互動的創新創業生态。

(三十二)出台公平競争審查實施細則,進一步健全審查機制,明确審查程序,強化審查責任,推動全面實施公平競争審查制度,為創新創業營造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市場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推進“多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将涉企登記、備案等有關事項和各類證照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對内外資企業,在支持政策上一視同仁,推動實施一個窗口登記注冊和限時辦結。推動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推廣自主申報。全面實施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實現市場主體退出便利化。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營業執照管理系統,推進無介質電子營業執照建設和應用。(工商總局牽頭負責)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實現“雙随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開展跨部門“雙随機”聯合檢查,提高監管效能。健全跨部門、跨地區執法協作機制,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綜合執法改革。(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五)在有條件的基層政府設立專業化的行政審批機構,實行審批職責、審批事項、審批環節“三個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六)适時适當放寬教育等行業互聯網準入條件,降低創新創業門檻,加強新興業态領域事中事後監管。(教育部牽頭負責)

(三十七)推進跨省經營企業部分涉稅事項全國通辦。推進銀行卡受理終端、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多元化繳稅方式。加強國稅、地稅聯合辦稅。建立健全市、縣兩級銀稅合作工作機制,加大基層銀稅合作力度,逐步擴大稅務、銀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探索通過建立電子平台或在銀稅雙方系統中互設接口等方式,實現銀稅信息“線上”互動。(稅務總局牽頭負責)

(三十八)積極有序推進試點示範,加快建設全國雙創示範基地,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整合創建一批農村創新創業示範基地。推廣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經驗。研究新設一批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區,深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辦好全國“雙創”活動周,營造創新創業良好氛圍。組織實施好“創響中國”系列活動,開展創業投資企業、院士專家、新聞媒體地方行。高質量辦好創新創業賽事,推動創新創業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的各項要求,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切實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動作為,及時總結經驗,加強監督檢查,确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深入發展,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壯大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和促進我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強勁支撐。

國務院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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