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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新舊對照)

時間:2017年03月20日 12:06    來源:    作者:    閱讀:

2001年條文

2009年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适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别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适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内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标明專利标記和專利号。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内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内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将其在國内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确、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内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内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内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衆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内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及其所屬的類别。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内,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産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産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随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随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複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内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态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内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産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産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五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以非專利産品冒充專利産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财産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适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産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産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範圍内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産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能證明其産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洩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産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4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适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隻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别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适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内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标明專利标識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内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内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将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确、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确、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内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為公衆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别。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為公衆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産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内,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産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産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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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随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随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複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争産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态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内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内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内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内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産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産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産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産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産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産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确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确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适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産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産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範圍内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産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産品,能證明該産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洩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産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1985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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